案例一

金乡县华韩农贸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2民初854号)

01

案件简介

2017年,原告金乡华韩农贸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为原告的员工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515100元。


2018年,原告员工张某在值班工作中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赔偿要求,出险的主要原因为发现在金乡华韩农贸内值班因上下楼梯意外死亡。但被告以原告没有取得安监部门的事故报告,不能证明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为由,拒不赔偿。

02

案件焦点

员工的意外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

03

法院观点

原告投保的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原告向被告报案要求理赔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原告亦未提交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原告提交的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成华经法医尸表检验,现场勘察并结合调查访问分析其符合意外死亡,并未表明其系死于生产安全事故。原告申请出庭的几个证人均无法证实张成华的具体死因。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被保险人张某的真正原因是否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原告无法证明张某的死因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15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3民终2504号)

01

案件简介

2019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强公司为其承揽的湖北省某工程项目在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


后员工周某在施工地点安全巡查时被工程爆破震松的山石坍塌死亡。富强公司向死者家属先行赔付95万元,并与家属签订《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由富强公司办理一切理赔事项,但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拒绝赔付。

02

案件焦点

员工的意外伤亡事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0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周某在涉案工程项目工地进行安全巡查时被工程爆破震松的山石坍塌致死,富强公司对周某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符合富强公司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四条内容,保险公司应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某保险公司提出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是意外事件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特别约定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中遭受意外,或者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责任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使本案事故为意外事故,某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析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投保人都未提供《事故调查报告》,但均提供了其他尸检报告或死亡情况报告用于证明员工的意外死亡发生在工作场所。但案例一中法院根据保单约定认定无法确认员工死亡系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属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案例二中保险单特别约定了“被保险人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该特别条款并未将安责险的承保范围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正如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的不同裁判结果所示,在安责险的理赔实务中,对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员工意外伤亡是否属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尽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伤亡人数这一结果为标准,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不同等级,其规定的具体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参考如下表格1,但是如果意外事故达不到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是否属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则需要审视保单中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案例二): 

图片


我们认为,从我国建立强制安责险制度的目的来看,安责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应当承保雇员因工而遭受的意外伤亡事故,而不应局限于生产安全事故。我们注意到,市场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安责险条款开始把意外事故作为安责险的启动条件之一。例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责险》条款就将“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作为保险责任启动的条件之一。另外,如果投保企业用安责险来替代原有的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那么安责险的承保范围也不应局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否则就产生了因转换保单而导致的保障真空,不利于强制安责险的推广。


因此,对于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我们建议应在有关保险条款中做出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免后续产生理赔争议。


(责任编辑:刘伟)


声明:本裁判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上述评论仅供学术参考,不应被视为作者对特定问题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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