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4日,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出台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介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以及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
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安责险的保险概念被正式提出。
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介绍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扩展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我国正式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2006年9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提出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安监和保险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的展开打下了基础。
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第五条提出“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独立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式被写入法律。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第二十九条提出“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安责险和风险抵押金相比优势明显,可以通过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预防费用,用于事故预防;可以灵活选择保险额度,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可以解决第三方的责任问题;有效减轻政府负担。虽然风险抵押金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能有效化解事故风险。但是,其不足方面也比较明显,缴存标准不高,不能满足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理需要;缺少激励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化解和转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风险;造成大量资金被占压,不利于企业盘活存量。
2017年12月12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其中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可见,安责险有以下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功能。保险公司必须为投保单位免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建立费率调节机制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体系,推动投保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形成自我约束,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功能。通过对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分散投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社会治理功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现代服务功能。《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首次将保险业定位为现代服务业,凸显了保险在风险管理属性、金融属性之外的服务属性。美国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客户购买的不是钻头,而是墙上的洞”。保险也是如此,客户购买保险,表面上是为了出险后的赔款,但背后的逻辑是希望出险后得到服务。生产企业购买安责险,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体现了安责险的服务功能。通过安责险,提高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互动频次,增强粘性。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识别能力和议价能力,可以为自己的客户争取更多、更好、性价比更高的服务资源。保险公司有必要也有条件构建以保险为起点、以服务为终点的“保险+服务”闭环新商业模式,不仅仅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也不仅仅是以理赔为终点,而是以保险为工具,连接乃至自建优质的生活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与保险相关的高品质生活服务。
第九条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
(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
(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
2019年9月4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发布,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基本原则、服务项目和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的规范性要求。
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即要突出一个“安”字,充分发挥安责险防控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
安责险在设计之初,便将预防功能作为其核心功能。保险机构着力于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风险评估等方式,排查企业安全隐患,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从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于保险人而言,减少事故灾害,可以降低自身的赔款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对投保人而言,尽管事故发生后能得到保险机构的赔偿,但是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却是不可估量的,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做好安全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如此也可以维持安定的生产经营环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安责险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积极落实保险机构的整改措施。可以说,维护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是保险双方共同的期盼,安责险的预防功能恰好顺应了保险双方的内在需求。
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其中要求“2021年底前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
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布,其中要求“2021年底前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
还要求“严格规范系统数据标准和运营管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掌握系统及数据所有权,按照《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381项数据”)的要求建立数据库,依托应急管理部大数据应用平台、省级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做好全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系统对接。”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单位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公司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针对安责险与其他保险的衔接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投保积极性低
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企业不能够从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保障雇员权益的角度来看待并接受安责险,认为投保安责险,是额外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负担。特别是很多企业主认为安责险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而已,没有完全领会国家推行安责险的实际意义,说明相关机构在推行安责险时没有将其内涵向企业讲清楚,还用传统的保险模式推行则背离了实行安责险的初衷。
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推出安责险以“微利”为原则,而安责险与其他责任险的不同在于,它是与企业安全生产密切结合,更强调事前预防而不是传统的事后赔偿。做好事前预防就需要保险公司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技术人才。保险公司在安责险中需要的技术服务,缺乏相关技术人员,且保险公司不可能储备各个行业的风控专业技术人才,导致技术服务缺失,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不高。
隐患排查服务落实不到位
隐患排查服务是保险公司免费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事故预防服务,是安责险突出事前预防的体现,应该由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来开展。实际工作中,通过现场跟查发现,排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的隐患排查服务存在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比如,机构聘请的排查专家资质不够、排查专家工作态度不够严谨等问题。实际上隐患排查仅仅凭借一两次的现场排查是不能完全发现现场的问题的,而且隐患是动态发展变化的,需要长期不间断的监控。
大数据背景下的风险风控
当前已经有省市建立了安责险数据与安全监管数据的有效融合,如北京市。但据调研,目前很多省份推广了安责险,但对于数据库平台建设及有效的分析,实现在线投保、评价监督、数据融合、资源共享等还未实现,特别是安全生产风险的大数据模型与预测有待开发。
保险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险种宣传不够,亟待加强。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企业对安责险认识不足,如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这些企业认为自身风险小或不存在风险,没有必要投保危化品安责险。更重要的是,认为这一险种对其来说与其他商业保险无异。有些企业虽然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但是因为已经投保其他商业保险,而且所投保险也包含了对第三方的赔付事宜,所以不愿再投保危化品安责险。所以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责险的宣传力度。
保险公司公司缺乏安全技术人才、风险管理比较单一,又受制于低保费,难以大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服务,影响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性和覆盖面。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充当了事后损失赔偿的角色,而在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比较小。
理赔程序不统一,导致一些企业认为安责险"投保容易理赔难",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目前,企业投保安责险主要是源于安监部门的积极推动,而且该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额高的特点,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安责险会受到企业的青睐。实际上,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安责险必须在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责任后,才可以理赔。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安全生产事故来讲,事故的调查往往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因此很难实现对事故企业及时迅速的进行赔付,这也造成了企业抱怨安责险"理赔手续复杂"的原因。
市场竞争不充分
保险公司过度依赖政府力量实现安责险产品宣传。从本质上来讲,安责险是一种由保险机构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理论上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利益会积极进行市场探索。然而事实上,保险机构对于安责险市场的探索却往往缺乏动力,部分保险公司不会主动上门宣传安责险。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安责险带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同时该险种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会忽略安责险的盈利性,认为安责险的宣传与推广任务主要在于安监部门与银保监会等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再次进行安责险宣传是重复且无意义的。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探索市场的主动性,主动服务意识不足,更多的是选择依赖政府,借助政府的力量吸引企业投保。
当下的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生产规模的急剧放大,使得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及公共安全。而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社会治理环节中的重要参与者,安责险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前景广阔。为了促进安责险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保险中介的参与度
保险中介机构是推动安责险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责险统保业务的过程中,都引入了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业务咨询、产品销售、风险评估、方案拟定,包括选择共保体、办理投保手续等保险经纪服务。有的保险机构还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开展风险评估、损失鉴定等业务活动。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中,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既可以作为组织协调者,代表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从市场上选择合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又可以作为实施者,受保险机构委托,依靠自身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这其中,需要保险中介机构提高自身公信力和专业能力,赢得市场认可和保险机构及投保企业的信赖,这是前提和基础。
提高安责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安责险最初的方案设计中,就要求其体现出在保险服务方面的优势,并据此把安责险与其他安全生产领域的商业保险区分开。但受保险机构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影响,当前我国安责险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没有充分满足投保企业的需求,尤其是在风险防控方面,并未充分发挥安责险应有的作用,导致其业务发展受到了制约。因此,要提高安责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运用安责险市场化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台首先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当意外事故发生时,由经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买单,为人员救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其次保障了企业风险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企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进行综合利用,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为事故救援、事故善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再次保障了安全服务机构的公正性,由保险公司出资聘请安全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一方面避免了安全服务机构与企业直接经济利益往来,杜绝了安全服务机构在发现问题时企业拒绝整改的现象;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保证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最后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多方支持。最终形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企业、保险公司、安全服务机构三方相互制约、共促发展的商业服务模式。
做好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
保险公司还需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此外,更重要的是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
完善安责险制度立法体系
完善安责险制度立法体系是保障安责险制度顺利落地的前提。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阻断生产经营单位的逆向选择通道,保证安责险制度的统一与稳定,促使多数高危企业进行投保,推动安责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安责险法律法规缺位、规范之间协调性差,阻碍了安责险制度的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安责险制度的立法体系、明晰各层级立法内容。
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是商业保险运行中不可避免的方面,也是在法律实务中易出现保险纠纷的部分。建立预赔付机制并规范理赔内容,不仅可以避免理赔纠纷的大量出现、提高保险结案效率,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安责险的补救功能。
完善费率激励机制
完善的费率机制可以发挥良好的事故预防作用,一方面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保险机构通过事前的安全服务,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从而减少理赔支出。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备的安责险费率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规定与明确。
完善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机制
安责险制度能够在原有的安全生产治理框架下,发挥保险的预防功能,进一步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保险机构发挥了很大的风险控制作用。风险保障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主旨,保险公司要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相结合,重视风险防范的中心地位,由此才能够切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减少保险人财产损失,又降低了自身保险赔付率,实现三方共赢。但是保险机构是营利性组织,监管部门势必要对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此来保障保险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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