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7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各地迅速开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近日,应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救援联合执法小分队,分赴河北、安徽、河南三省,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开展专项暗查暗访。 联合执法小分队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确定暗查暗访地点和企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河南郑州、安徽合肥和河北石家庄、保定等地14个区县的41家企业和单位,共发现问题隐患79条。其中,电气焊动火作业管理类25条,外包外租安全管理类13条,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类26条。检查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电气焊动火作业无证假证上岗、外包外租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和疏散通道堵塞等问题突出。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小分队列出清单,反馈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同时,曝光典型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目前,应急管理部已部署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暗查暗访,推动各地排查整治重大隐患。 先看一下去年的情况应急管理部组织联合执法小分队赴三省开展暗查暗访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是必答题!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项会查什么?
“全员安全责任制”是必查项!
目前督导检查组已经陆续到了各地,某企业领导听说有可能明天检查到企业,于是急迫地打听:明天督导组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我怎么回答?
这可能是不少企业领导关心的问题!
实际上,根本不要打听,督导组检查时第一句话肯定是“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企业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都将从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上层层分解而来,只有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才可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全面的督查,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然要回答出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来。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应急部硬核喊话企业负责人:立即亲自部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第一责任人必看!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日前,就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安排,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题1
部署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严峻复杂。今年以来,多地先后发生了重大事故,特别是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相关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对排查整改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了此次专项行动。
问题2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整治哪些问题?
答:此次专项行动不搞“大而全”,避免抓小放大、眉毛胡子一把抓。《方案》要求,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特别是通过剖析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反映出一些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十分突出,如都存在违规动火、外包外租管理混乱等“小施工、惹大事”以及不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等共性问题,因此此次专项行动特别强调要紧盯上述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排查整治。
问题3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消防、民爆、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水上客运、渔业船舶、农机、电力等行业领域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尚未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方案》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抓紧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本系统对标对表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针对性。
问题4
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狠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狠抓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排查整治效果。内蒙古阿拉善“2·22”特别重大煤矿坍塌以及去年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都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甚至带头违法违规的问题,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为此,《方案》将“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亲自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督促企业“一把手”真正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问题5
近日全国多地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专项行动将如何针对性开展排查整治?
答:深入分析近年来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违规动火作业,特别是违规使用电气焊设备等情况尤为突出,很多都是无资质、无审批作业,相关电气焊设备也不满足安全标准要求。对此,《方案》要求: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问题6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置?
答:首先,各企业要认真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利用1至2个月的时间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到位,难以立查立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政府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在此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企业切实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企业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一案双罚”、行业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严格处罚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通过责任倒逼推动企业真查真改、不留死角。
此外,各地区要汇总企业上报、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
问题7
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有什么监督制约的措施?
答:《方案》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地市进行约谈,并在全国进行通报。推动各省(区、市)把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问题8
此次专项行动阶段如何划分?
答: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动员部署,主要是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等,要在5月上旬前完成。第二阶段是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主要是企业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这个阶段没有“一刀切”定时间,请各地区根据实际自行把握。第三个阶段是部门精准执法,相关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这个阶段也请各地区根据实际自行把握时间。第四个阶段是总结提高,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等,安排在12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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